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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回收之后应该如何销毁?

2020/5/13 14:18:39      点击:
过期食品安全销毁制度及流程: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目前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监管的缺失也是当下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一个漏洞。过去我国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由谁处理,由谁监管,以什么方式处理都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不公开,对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召回、销毁法律没有明确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为一些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科学的食品退市、销毁机制,建立严格的下架、召回、销毁制度,以明确过保质期食品的流向,保护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卫生、有害健康、错误标识或掺假的食品的危害
食品安全法规: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经营单位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经营卖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七)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八)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食品;(九) 入市食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十) 经营单位已入市的食品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食品或保质期已经过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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